国务院已经提出取消著名商标制度,但是已经注册的著名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定和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作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
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2017年11月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一、驰名商标申请的条件
1、拥有该商标的企业必须是合法的企业,同时是国家认证过的企业,注册这商标也是需要有效的注册,并且需要被有效的管理机关认定为有知名度的商标。
2、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需要满三年或者超过三年。
3、该商标需要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信誉度,这些是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形成的。
4、对这商标的使用,需要保证商标的销售量大,占有市场的比例也需庞大。
5、该商标也是需要质量高尚,投诉率不会超过一定的比例标准。
6、在三年期间的好评率高,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的。
7、这商标在我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8、持有商标的人三观需正,有着一定的营商技术经验,具有完整的机构,有着完善的制度。
9、持有商标的没有对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一个侵犯的行为。
10、销售的区域比较广阔,有对外国或其他走外出交易路线的。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