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2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3.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帕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有6克的误差。
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