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代章。

对于新成立、改变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后,印章暂未刻制出来而急需使用印章的,或属临时组成的非常机构,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即署名为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简称,但旁边要加注“(代)”或者“(代章)”字样,以表示印章为其他单位代章。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盖印章相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