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雇佣抑郁症患者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抑郁症患者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若抑郁症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赔偿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抑郁症患者的雇佣义务,不得因其患有抑郁症而歧视或不合理对待。
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雇佣的抑郁症患者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且无法调整至其他岗位,企业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