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说,学校完全是没有权力去开除学生的。虽然在我国的教育法中,没有明确说学校不可以开除学生,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明确说到学校是不准开除学生的。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限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未请假离校持续两周未参加学校限定的教学活动的;
2、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于种种原由没办退学手续”应当视为学生本人自愿退学,学籍注销,如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那么在此之前应该解决请假手续以阻却被动退学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