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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珍律师
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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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珍律师,长安大学工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累计经办各类案件,实务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吴海珍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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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长安大学
执业信息
执业单位: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执业证号:16101******551230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205号明丰伯马都A座10834室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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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信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挽回损失44万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0104民初1307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新零售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新零售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某某,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颖,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郑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吴海珍,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坪、朱夏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2、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钢材预付款440000元及损失(损失以预付款44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即3.85%的1.5倍,自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所有预付款退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当日向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预付钢材款440000元,而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迟迟未能发货,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合同内钢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发货,若不能按期发货,全额退还原告预付款并承担原告损失,且由被告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郑某某、张某某提供担保。时至今日,被告某某公司既没给原告发货也未退还预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18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协议书》一份,表示愿对被告某某公司欠付原告的440000元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1月18日始至2021年12月31日止。某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股东张某某签字。 2021年12月18日,被告郑某某、张某某共同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协议》一份,表示愿对被告某某公司欠付原告的440000元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1月18日始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某某公司在收取原告货款后未向原告发货,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庭审中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退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11月18日起被告支付未退还货款按照LPR1.5倍计算损失,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应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LPR标准开始计算。 被告郑某某、张某某向原告出具意思表示真实的《个人担保协议》,承诺对被告某某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且在保证期间,被告郑某某、张某某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其关于出具担保协议系受胁迫之辩称,未举证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协议书》,承诺对被告某某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且在保证期间,被告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某某公司虽未盖公章,但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郑某某、股东张某某进行了签字,系代表公司进行签字,系公司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故被告某某公司抗辩未盖公章,保证合同未生效,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8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40000元,并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陕西某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720元、保全保险费880元,由被告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晓凤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秋玲书 记 员 孙 曦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44万元
2022-07-1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挽回损失5万元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6民初12952号原告:贾代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汉族。原告贾代宾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0000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从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1日,原告将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139号(华润二十四城一期)6幢1单元1层10110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王**,被告承租房屋后没有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2021年4月24日,原、被告核算后,确定截止2021年4月24日,被告欠原告租金60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付清。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对于其余50000元租金拒绝支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和开发商西安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西安华润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处买得了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华润二十四城小区第6幢1单元1层10110号房屋。开发商于2020年9月21日将该房屋交付原告时,该房屋属于出租状态,承租人为被告王**;原告收房后,王**继续租用该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的租金价格为每月2114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租房合同。租房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房租。2021年4月24日,原告和被告对账后,确认被告欠付原告三个月的房租63420元,原告给被告优惠后同意被告只支付600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24日当天向原告出具了60000元的欠条,承诺在4月26日先付20000元、5月底付清欠款。之后,被告搬离了原告的房屋,并在4月26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其余款项没有支付。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和逾期付款的损失。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举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被告出具的欠条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和质证意见。本案未能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予判决支持。被告没有按期承诺的付款时间、即2021年5月底之前付清欠款,构成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之诉讼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判决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代宾支付租金50000元;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代宾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7.50元,由被告王**承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贾代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红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佳佳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5万元
2021-09-27
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全家福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0103民初7081号 原告:彭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S01商业)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全家福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S01商业)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坚,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全家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坚,职务不详。 原告彭龙林诉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亿家公司)、西安全家福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家福装饰公司)、西安全家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家福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焦颖茹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龙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吴海珍,被告天地亿家公司、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被告全家福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亿家公司诉称,2017年2月16日,原告和被告天地亿家公司签订《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约定,被告天地亿家公司负责承接家装工程并提供工程所需材料,原告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被告天地亿家公司按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被告天地亿家公司交付给原告的家装工程,而被告天地亿家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截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天地亿家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1857310.16元。2018年11月19日,被告天地亿家公司向原告发出通知,将自身名下的服务及合作、债权债务均由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接手,被告全家福实业公司是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该两被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天地亿家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46053.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劳务费184605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标准自2019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为186198.57元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三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风险抵押金30000元、质保金42921.98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后,证人毛某某提交三份清单的复印件,分别是加盖有被告西安天地亿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被告西安天地亿家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清单、加盖有被告西安全家福装饰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被告西安全家福装饰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清单,加盖有被告西安天地亿家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被告西安天地亿家公司拖欠原告质保金的清单。 上述事实,有《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收据、西安全家福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声明、《立案告知书》、工商登记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西安天地亿家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按约完成了承包的装修工程,但被告西安天地亿家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双方《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已解除,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原告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10000元,被告应予退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费1846053.99元及违约金、质保金的诉请,原告开庭举证的劳务费清单未加盖被告天地亿家公司公章和被告西安全家福装饰公司财务专用章,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毛某某提交的劳务费清单复印件加盖有上述两公司印章,且证人毛某某出庭陈述该证据来源于原告,原告前后提交的两份证据不具有一致性,根据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劳务费1846053.99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加盟合约书约定质保金按每户工程款的5%标准交纳,现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的金额尚无法确定,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质保金42921.9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的声明,该声明构成对被告天地亿家公司的债务加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被告全家福实业公司,被告全家福实业公司未到庭证明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全家福装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地亿家公司、全家福装饰公司、全家福实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龙林与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项目经理加盟合约书》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彭龙林支付项目风险押金10000元。 三、被告西安全家福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和被告西安全家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彭龙林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201元,由原告彭龙林负担20000元,由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201元(此款原告彭龙林已缴纳,被告西安天地亿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彭龙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焦颖茹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武 清书 记 员 张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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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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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
开庭判实刑马上会带走吗
**开庭判实刑后,被告人通常不会立即被带走**。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会给予被告人一定的上诉期限等相关程序时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情况**: - 在开庭宣判后,即使判决结果为实刑,被告人也通常不会立即被带走。法院会给予被告人一定的时间来处理相关事务,如安排家属照顾等。 - 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且判决生效,相关司法机关会根据判决结果和司法程序安排,在适当的时候将被告人带走执行刑罚。 2. **特殊情况**: - 如果法院当场决定要将被告人收监执行,并且被告人没有特殊情况(如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合马上被收监的情形),那么有可能在宣判后当场被带走并送去收监。 - 对于一些需要立即执行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 **上诉期间**: - 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被告人不会被收监执行。 4. **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 一旦法庭做出了判处实体刑罚的决定,就意味着被告人被判定为具有犯罪事实,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接受实际的处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庭判实刑后,被告人通常不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开庭判实刑后,被告人通常不会立即被带走,而是会根据法院的安排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在判决生效后的适当时间执行刑罚。如果你或你的亲友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吴海珍律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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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作为小股东不接受公司考核怎么办
作为小股东不接受公司考核,这是一个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考核通常是为了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或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并以此作为奖励或惩罚的依据。然而,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权益主要体现在分红、决策权等方面,而不一定需要接受公司的日常考核。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处理: 1. **沟通协商**: - 首先,建议与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进行沟通,了解考核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以及为何需要小股东参与。 - 通过沟通,可以明确双方的观点和立场,尝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查阅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其中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决策程序。 - 查阅公司章程,看是否有关于股东考核的相关规定。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小股东有权拒绝接受考核。 3. **考虑股东权益**: - 作为小股东,其主要的权益是分红和决策权。如果考核不涉及这些核心权益,且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义务要求小股东接受考核,那么小股东可以拒绝。 - 如果考核与分红或决策权挂钩,且小股东认为考核不公或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法律途径**: - 如果沟通协商无果,且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支持小股东的立场,那么小股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 这可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为小股东不接受公司考核,首先应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考核的目的和依据。如果沟通无果,且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支持小股东的立场,那么小股东有权拒绝接受考核,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如果你有任何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
吴海珍律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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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重伤的判几年
对于“重伤的判几年”这个问题,我无法直接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因为判刑的具体年限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情节。以下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点的详细梳理和解析: **一、主要罪名及量刑规定** 1. **故意伤害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 2.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需注意,若刑法分则对特定过失致人重伤行为有专门规定,如交通肇事罪,则应依照该特别规定定罪处罚。 **二、影响判刑的其他因素** - **主观意图**:故意犯罪通常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 **行为性质和后果**:行为的性质(如是否使用凶器、是否预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量刑。 - **其他犯罪情节**:如是否存在多次伤害、是否累犯、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等。 - **被告人态度及赔偿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也是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结论与建议** 因此,对于“重伤判几年”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法律规定以及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无法一概而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吴海珍律师 3
资质已认证
2025-05-08
法律313条构成拒执罪有什么后果
**构成拒执罪的法律后果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行的详细解释: 1.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拒执罪的刑罚。 2. **构成要件**: - 行为人必须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 - 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明知应当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 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 **情节严重的情形**: - 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无偿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其他多种情形,如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等,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4. **法律后果**: - 如前所述,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5. **实际案例**: - 通过具体案例,如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高某名下抵押房产的案例,以及张某、王某借款后拒不履行的案例,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拒执罪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拒执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法律后果严重。因此,建议所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避免触犯法律,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
吴海珍律师 3
资质已认证
2025-05-08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赔偿
针对您提出的“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赔偿”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赔偿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到期且公司不续签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不续签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1. **公司提出不续签**: - 如果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且没有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那么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劳动者提出不续签**: - 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特殊情形**: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 二、公司提前通知的义务 -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若公司不续签合同或员工本人不愿续签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将视为默认合同延续。 ###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准备工作 - 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或者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时,除了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明细、上班打卡记录等基本证据外,还可以提供如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加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的材料。 ### 四、注意事项 - 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签订合同的次数没有关系,只要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就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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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遇到故意挑衅的人怎么办
遇到故意挑衅的人,首先应当保持冷静,不要被对方的挑衅行为所激怒。以下是我从法律角度给出的具体建议: 1. **避免冲突升级**: - 面对挑衅,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轻易被对方的言语或行为所激怒。 - 尝试通过沟通来化解矛盾,如果对方持续挑衅,可以选择离开或寻求他人帮助。 2. **记录证据**: - 如果挑衅行为升级为侮辱、诽谤或威胁等违法行为,务必记录下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 - 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 3. **报警处理**: - 如果挑衅行为严重干扰了你的正常生活或工作,或者升级为暴力行为,应立即报警。 - 警方会介入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处理。 4. **法律途径维权**: - 如果挑衅行为导致你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寻求专业帮助**: - 如果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感到困惑或无助,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并帮助你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总之,面对故意挑衅的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冲突升级,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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