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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律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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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从不自我标榜,认真严谨地办案子,踏实做人、认真做事,“重托所系、义不容疏,专修于法、诚待天下”是本律师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及导向,成功办理上百起各类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案件,本律师不畏强权,致力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光明磊落、坦坦荡荡的做律师,从不做虚假承诺,一身正气、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执业信息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执业年限:14
执业证号:14101******838805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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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比公诉机关具结书量刑建议轻)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8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XX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XX租赁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胜利,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8]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4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赵XX驾驶豫C×××**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四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桥新城东约200米处时,与郭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搭载许某2)相撞,致使郭某、许某2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17年9月8日,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郭某系因本次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赵XX负全部责任,郭某、许某2无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赵XX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针对指控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司法谅解书、110和120电话受理记录表、到案经过等,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XX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及家属已经得到赔偿,表示谅解,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XX的供述,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证人许某1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司法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凭证,110报警证明,120电话受理记录表,被告人赵XX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郭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证人许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被害人许某2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赵XX的酒精测试结果,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及家属已经得到赔偿,表示谅解,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赵XX应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1、被告人赵XX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申建贞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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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代理房产中介胜诉案例(未承担赔偿责任)
避免损失100万元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19673号 原告任XX,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孟XX,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XX与被告李XX、被告孟X、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胜利、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被告孟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李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189号1号楼2单元14层172号的房屋,总价为1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XX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670000元,并约定由被告李XX负责偿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解押。但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李XX未按时偿还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原告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李XX名下的该房产已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房款时,其与被告孟X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被告李XX、被告孟X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及房款670000元,并共同赔偿佣金损失25000元、违约金300000元;3、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李XX、被告孟X未答辩。 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居间方已实际促成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该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我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完全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整个过程均如实报告,无任何过错。涉案合同第7条第1项约定,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订成立后,甲乙双方应向丙方付清佣金,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不影响丙方佣金的收取。我公司收取相关佣金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无论法院认定是原告及被告李XX单方违约或是双方均违约,我公司收取的佣金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应当返还。该房屋的购房款均由原告向被告李XX交纳,我公司未向原告收取分文购房款。综上,原告要求我公司对返还购房款、定金、佣金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被告李XX作为买受人,河南三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合同编号为GX150××××979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元××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5.03平方米。 原告作为买方(乙方),被告李XX作为卖方(甲方),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梭路189号1幢2单元14层172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为GX150××××9797,房屋所有权人为李XX,房屋建筑面积为95.03平方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的总价款为1250000元。乙方于2018年9月30日交付2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2018年10月15日之前付450000元,共计首付款650000元,甲方收到总定金后将房屋完全交付乙方使用。甲方除电视、沙发、茶几、茶桌带走,其余家电家具留下乙方使用,无费用。自房产证下发后,甲方需要无条件配合乙方走过户流程,不得无故拖延过户日期。甲方承诺该房屋现有银行贷款510000元,在过户之前由甲方自行解押,甲方一直还月供。在过户期间甲方需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真实和清楚,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欠款、无纠纷,保证该房屋可以正常过户。若在此过户期间发生所有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债权纠纷及使用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经济责任。因以上纠纷而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若甲方违约,除了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650000元,另支付乙方违约金650000元及乙方的装修费用和订房期间房价上涨部分损失,若乙方违约则定金不退。庭审中原告及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均称上述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 2018年10月1日,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交纳的中介费25000元。2018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李XX转款150000元,被告李XX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购房定金150000元。2018年10月1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李XX转款500000元,被告李XX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购房款500000元。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李XX转款10000元、于2019年3月3日向被告李XX转款3000元、于2019年3月6日向被告李XX转款2000元、于2019年3月16日向被告李XX转款50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李XX称其没有钱还房贷,又让原告向其支付了上述20000元。 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位于翰林国际城1号楼2单元1404号的房屋进行了交接。2019年4月9日,王兴华向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019年4月10日,原告向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涉案房屋的契税发票、预收购房款发票、购房款发票、维修基金票据。 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坐落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楼××单元××号的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XX,该房屋于2015年12月8日设立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该房屋于201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查封、于2019年3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于2019年4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截止2019年8月14日该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 另查明,被告李XX与被告孟X于2011年11月15日在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10月29日在郑州高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有“双方婚后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坐落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院××楼××单元××号的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此套房产的所有权,自离婚之日起,此套房屋的贷款归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各一份、收据及转款凭证各二份、微信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各一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交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各一份、收条二份、收据二份、转款凭证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XX以及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对于房屋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办理解押贷款及过户、违约责任等均作有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10月11日向被告李XX支付购房款650000元,并在2019年2月及3月期间分四笔向被告李XX转款20000元,故对原告已支付购房款数额为67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若在此过户期间发生所有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债权纠纷及使用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本案房屋在办理解押过户手续之前,已因被告李XX的债务纠纷而被法院查封,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未解封。故在被告李XX因个人债务纠纷导致本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其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李XX返还已付购房款6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被告李XX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被解除,在该合同解除后,被告李XX应将所收取的购房款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将自行搬出该房屋,故就该部分双方可自行处理。 原告请求被告李XX赔偿佣金损失25000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李XX原因导致被解除,原告为订立该合同所支付的佣金25000元属于其合理损失,该费用应由被告李XX作为违约方赔偿给原告,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李XX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有“乙方于2018年9月30日交付2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若甲方违约,除了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650000元,另支付乙方违约金650000元及乙方的装修费用和订房期间房价上涨部分损失”。故根据该合同约定以及原告的付款情况,本院认定该合同中关于定金部分约定数额应为200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故参照合同对定金数额的约定,本院酌定被告李XX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对于原告请求违约金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孟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相关购房款均直接支付给被告李XX,被告李XX与被告孟X于2018年10月29日即离婚,双方并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故根据上述情形,原告请求被告孟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该请求并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被告孟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任XX与被告李XX、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任XX购房款67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赔偿佣金损失25000元,以上共计895000元。 驳回原告任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6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艳
为当事人避免损失100万元
2019-10-19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成功案例
挽回损失13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4民初13135号 原告:王x,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生,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男,汉族,1942年1月24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二,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9月28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三,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四,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王x诉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31,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19年6月1日利息为2,374.4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违约金26,200元;以上费用暂计159,574.4元;4、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后单xx,建筑面积21.85平方米住房一套卖给原告方,价格20万元(包含后期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约定分批付款,第一笔费用人民币6万元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支付,第二笔费用4万元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第三笔费用10万元被告完全给原告办理本次房屋买卖所有相关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进行支付,并约定被告至迟在2019年1月1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现原告早已按合同约定超额付款13.1万元,但被告以没钱交相关税费、房屋所在地拆迁改造交易冻结、房屋卖亏了等各种理由迟迟不予过户,现被告王一明确表示不卖了,四被告不讲诚信,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一辩称:现在把房款的尾款9万元给我的话,我同意给原告过户房子。 被告王二辩称:我的意见是同意按11万元还给原告,2020年春节前将这些钱还给原告王x。因为原告起诉的13.1万元中还有2万元是原告代为收取的房租。 被告王三辩称: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欺骗我在合同上签字,当时说的是房子是为父亲的名字,我们兄妹三人及老父亲同意把房子给我哥王二所有,由他来对房子进行处置,买卖,我们签字是为了确认放弃这个房子的相关权益,对于这个房子的相关权益都由王二承担。当时原告欺骗我在合同上签字。当时让我签字的时候我提出王x王二买卖合同要求公证后我再签字,王x说这个不需要公证,以后有任何纠纷都与我无关。 被告王四辩称:当时这个合同是王二拿给我签的,给我说的意思就是我们兄妹几个放弃这个房子的继承、所有权,这个房子归王二处置,当时让我签字就是证明我放弃这个房子的权益。我就没见过原告王x本人,今天第一次见到。 经审理查明: 1、原告提供显示签署时间为2018年9月1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乙方王x,委托代理人为王二。甲方房屋座落在河南省××××区xx43号第_01幢,房屋结构为混合建筑面积为21.8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私宅(详见郑房权证字第××号)本次买卖并附带后期甲方所加盖的楼层(即本土地面积以上所有建筑物)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成交总价格为20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批付款。第一笔费用人民币60000.00整大写:陆万元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费用人民币40000.00整大写:肆万元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支付,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三笔费用人民币100000.00整大写:壹拾万元整为甲方完全给乙方办理本次房屋买卖所有相关过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如甲方不能在2019年1月1日前为乙方成功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进行推迟办理,且在此期间乙方有权随时随地终止本次合同,因此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乙方。原被告均在合同中签字。 2、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被告王一名下,2018年9月1日,王一出具房屋实际所有人确认书一份,确认了愿意将房屋卖给原告的事实。被告王二为原告出具收条显示,其共计收取原告131,000元。 3、本案争议房屋现由原告王x对外出租,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9月,共收取房租15,000元。 4、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协议,后被告因资金紧张,一直未归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被告王二作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购房合同双方已经协商解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购房款131,000元。鉴于原告收取了涉案房屋15,000元利息,该部分应从中予以扣除。因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实际占有原告的购房款,占用原告的购房资金,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确认原告王x与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签署的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后皇民里43号第_01幢(详见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买卖合同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归还原告王x购房款11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贾思凤人民陪审员王爱敏人民陪审员易国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李冬蕊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3万元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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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
如果取保候审到期了一年了没找你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取保候审到期了一年了没找你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满且您未收到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联系时,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案件已侦查终结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您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那么案件可能会被撤销,您无需再承担刑事诉讼义务。 -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主动联系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要求出具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如果之前缴纳了保证金,还可以要求退还。 2. **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但暂未涉及您**: - 如果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但暂时没有需要您配合的事项,司法机关可能不会立即联系您。 - 此时,您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司法机关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到您。同时,您也可以主动联系相关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3.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但未及时解除**: - 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但司法机关未及时办理解除手续,这可能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如果之前缴纳了保证金,还可以要求退还。 针对以上情况,我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 - **主动联系司法机关**: - 您可以前往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办案部门,直接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了解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 **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 如果确认取保候审措施需要解除,您应要求相关机关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并凭该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有)。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如果您对案件进展或法律程序存在疑虑,可以聘请律师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沟通协调,为您争取合法权益,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理。 - **保持通讯畅通并遵守规定**: - 即使取保候审期满且未被联系,您也应确保通讯畅通,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以免因违反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面对取保候审期满未被联系的情况,您不必过于惊慌。通过主动沟通和采取恰当措施,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让事情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王胜利律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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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刑事凉解书受害方收到赔偿后,否认谅解书怎么办
面对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在收到赔偿后否认谅解书的情况,以下是一套全面且条理清晰的处理方案: 1. **尊重对方意愿并积极协商** - **谅解书的自愿原则**:谅解书是基于受害方自愿原则出具的法律文件,不能强迫。即使受害方已收到赔偿,也有权决定是否出具或继续承认谅解书。 - **积极沟通**:尝试与受害方进行坦诚沟通,了解其否认谅解书的具体原因和顾虑。通过诚恳的道歉和进一步的补偿措施(如增加赔偿金额、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等),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提交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庭提交谅解书原件(如存在)、赔偿支付的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以及任何能够证明赔偿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其他证据。 - **法院量刑考量**: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即使没有谅解书,积极的赔偿和悔罪态度也可能成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应向法庭详细说明赔偿情况,并强调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存在见证谅解书签订或了解赔偿情况的证人,可申请其出庭作证,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3. **理解谅解书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 - **非法定条件**:谅解书并非缓刑的法定条件,也不是判决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决。 - **避免过分依赖**:没有谅解书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会被判实刑或无法获得缓刑。被告人及其代表应正确理解谅解书的法律地位,避免过分依赖或轻视其意义。 4. **寻求第三方调解** - **专业调解机构**: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或双方共同信任的亲友等第三方介入调解。第三方以中立角度协助双方寻找共识,缓解矛盾,为达成和解创造有利条件。 5. **不同阶段的处理策略** - **审判阶段之前**:重点在于与受害方沟通协商,寻求第三方调解,以稳定谅解局面。同时,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 **审判过程中**:及时向法庭说明情况,提交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充分阐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情况,争取法院对赔偿及悔罪情况的认可。 - **判决之后**:若判决已生效,即使受害方事后否认谅解书,一般也不会影响判决结果。但若受害方申诉试图改变判决结果,被告人一方应积极应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谅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赔偿履行情况。 **法律建议**: - **保持冷静与理性**:面对此类情况,被告人及其代表应保持冷静与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反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于刑事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建议被告人及其代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 **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被告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以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判决结果不受影响**:如前所述,谅解书并非判决的唯一依据。即使受害方否认谅解书,法院仍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决。 - **面临申诉风险**:若受害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并提起申诉,被告人一方需积极应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谅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赔偿履行情况。否则,可能面临判决结果被改变的风险。 总之,处理受害方否认谅解书的情况需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与实际操作技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
王胜利律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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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取保候审一年了还没退钱怎么办
针对您提出的“取保候审一年了还没退钱”的问题,我理解您可能是在询问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的相关事宜。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而由其本人或家属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了相关规定,没有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后,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针对您的情况,取保候审已经一年了但保证金还未退还,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联系办案机关**: - 首先,您应该联系当初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了解保证金退还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 询问他们为何保证金尚未退还,是否存在需要补充的材料或手续。 2. **准备相关材料**: - 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的退还保证金申请材料,如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金缴纳凭证、身份证明等。 3. **提交申请并跟进**: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并保留好提交凭证。 - 定期跟进退还进度,如果长时间没有得到回复,可以再次联系办案机关询问情况。 4. **寻求法律帮助**: - 如果办案机关无故拖延或拒绝退还保证金,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如咨询律师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 **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与取保候审和保证金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 **了解法律规定**:熟悉《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保持沟通**: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退还进度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后,我希望您能够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
王胜利律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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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受害方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针对您提出的“刑事案件中,受害方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关注和妥善处理的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如果案件长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缺失、调查困难等合理因素,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拖延现象。 **一、针对合理因素导致的拖延** 如果案件的拖延是由于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合理因素所致,那么受害方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静待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受害方可以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针对不合理的拖延现象** 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合理的拖延现象,受害方完全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来催办案件。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 法院纪检部门作为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有权对案件的审理进度进行催办。 - 受害方可以到该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情况,详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进度以及认为存在拖延处理的问题。 2.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 -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 如果纪检部门的催办效果不佳,受害方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要求检察院对案件的拖延处理进行纠正。 3. **向上级法院刑庭提出督办申请**: - 上级法院作为下级法院的上级监督机构,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 如果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受害方还可以向上级法院刑庭提出督办申请,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进度进行督办。 **三、了解相关法律条款** 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受害方可以了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并规定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 **四、保持耐心和理性** 在整个催办与纠正流程中,受害方应保持耐心和理性,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工作。同时,也要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催办与纠正的结果。如果认为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针对刑事案件中受害方一直拖着不处理的情况,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催办案件,并了解相关法律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王胜利律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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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5
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钱怎么退
针对您提出的“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钱怎么退”的问题,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的基本原则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为确保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时,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 二、退还流程 1. **确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 首先,您需要确认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为一年,但具体期限可能因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2. **准备相关材料**: - 在申请退还保证金时,您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这些材料将用于证明您的身份和取保候审的情况。 3. **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 您需要向当初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上述准备好的相关材料。 4. **执行机关审核**: - 执行机关在收到您的申请后,会对您的取保候审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您是否遵守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5. **退还保证金**: - 如果审核通过,执行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将保证金退还给您。退还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有的可能是直接退还到您的银行账户,有的可能是需要您到指定地点领取。 ### 三、注意事项 1. **及时申请**: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您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以免错过退还期限。 2. **遵守规定**: - 在取保候审期间,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取保候审的决定。否则,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 3. **保留凭证**: - 在缴纳保证金时,您应妥善保管好缴纳凭证,以便在申请退还时提供证明。 4. **关注公告**: - 有些地区可能会发布关于无人认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公告。如果您长时间未收到退还的保证金,可以关注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的公告,了解是否有您的保证金需要认领。 ### 四、特殊情况处理 - **委托他人办理**:如果您因故无法亲自办理退还手续,可以委托亲属或相关人员前来办理。但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授权书,并附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 **逾期未办理**:如果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保证金可能会被依法上缴国库。因此,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还手续。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您可以通过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审核并退还保证金的流程来办理退还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请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王胜利律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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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4
2025年轻伤二级已谅解能取保吗
**对于2025年轻伤二级已谅解是否能取保候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 **法律层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轻伤二级通常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这反映出其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从而增加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2. **司法实践**: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办案机关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即使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不代表其一定能被取保候审。若犯罪情节恶劣,即便有谅解,也可能不被批准取保。 3. **具体案例**:以某案例为例,小何与小李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小李轻伤二级。小何积极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取得了小李的谅解。然而,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仍然会综合考虑小何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存在再犯风险等因素。虽然有谅解书增加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轻伤二级且取得谅解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取保候审,但并非必然**。具体能否取保候审,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办案机关的裁量来决定。因此,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王胜利律师 14
资质已认证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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