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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律师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
保险理赔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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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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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师和律师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讼”律师团队,多年来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代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熟的办案思路,为京鲁两地的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法律服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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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执业信息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执业年限:9
执业证号:13703******332156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金融大厦17层
擅长领域:
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保险理赔、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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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服务人次:646次电话服务



经典案例
医讼︱三级综合医院病残儿不当出生案例
挽回损失15万元
案情简介 杨某,女性,34岁。 杨某经三级综合医院诊断“早孕”,遂在该医院建立保健手册并定期产检。孕妇在医院产检期间,共做7次超声(包括一次四维彩超),均被告知产检各指标正常。足月后,孕妇在该院分娩,诞下一子,新生儿的左手及左前臂远端缺失。患者及家人对此突发损害事件难以接受,遂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的残疾系自身发育畸形,与医院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行为无关。2、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母亲的产检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出生前未能检出左前臂畸形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供法院参考。3、被鉴定人左前臂远端以远肢体缺如评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用具费、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50000元,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按本协议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5万元
2024-07-25
医讼︱三甲医院甲状旁腺损害致残案例
挽回损失26万元
案情简介 洪某,女性,38岁。 洪某因“查体发现颈前区肿块2周”到三甲综合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甲状腺肿瘤。医院邀请上级医院的专家田某为患者实施了“甲状腺全切+中央区淋巴结清扫术”。术后患者出现手足麻木及抽搐症状,医院告知其该症状为麻醉所致,随着病情康复可逐渐消失。但患者在该院先后住院三次,手足麻木及抽搐的症状不见减轻。患者自行上网查询,感觉疑似甲状旁腺损伤,遂到上级医院就诊,希望明确诊断。接诊医生得知手术者为本院专家田某,遂拒绝作出明确诊断,告知患者继续回手术医院救治。患者回院后遵医嘱行甲状腺碘131放射治疗,并在医生指导下开始补钙治疗。经治疗,患者手足麻木和抽搐症状仍时有发作,且严重依赖钙剂,病情导致患者无法从事劳动,影响日常生活。 患者高度怀疑自己遭受了手术损害,但两家医院均不作出明确的诊断,亦不承认存在手术损害,这让患者一筹莫展。患者无奈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求助。律师分析认为:医生手术损伤甲状旁腺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可能性极大。两家医院隐瞒损害事实,即违反诊疗规范又侵犯患者对病情的知情权。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查明过错事实、评定损害后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患者遂将两家医院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手术损伤了患者的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存在过错,但鉴定机构在未行甲状旁腺素及空腹血钙测定的情况下,对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的损伤分别认定为7级和10级伤残,认定医院的过错行为系不良后果的次要因素。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服,认为鉴定意见并未对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权、碘131治疗造成二次医源性损害等事项做出评价,同时认为伤残评定违反鉴定技术规范,故要求鉴定人对上述异议作出答复。一审法院未同意原告的异议申请,径行作出判决。原告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启动重审程序,由审监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答复异议。经过激烈的质证答辩,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法庭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做出了重审判决,将伤残赔偿系数由42%调整至62%,并按照重审时当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基数重新计算赔偿数额。判决为: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7049.0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26万元
2022-05-09
医讼︱村卫生室心肌梗塞救治不当死亡案例
挽回损失12万元
案情简介 刘某,男性,59岁。 患者刘某既往有冠心病史。一日清晨,刘某感觉身体不适,早饭后便到村卫生室就诊。村医诊断为“上感”,给予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刘某心肌梗塞发作。村医误诊为“青霉素过敏”,实施抗过敏休克的急救措施,给予注射了葡萄糖酸钙两支和副肾素半支。刘某病情持续加重,村医拨打120,将其紧急送往上级医院。刘某在救护车上出现房颤、室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 刘某的死亡引发医患纠纷,家属向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调解。经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尸检明确刘某的死因为“心肌梗塞”。市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省医学会对鉴定结论复议后予以维持。鉴于村卫生室仍然拒绝赔偿,卫生行政调解失败。患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村卫生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2万元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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