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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晓晗律师
天津佳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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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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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晓晗律师,天津佳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劳动、工伤纠纷,善于解决各类经济纠纷。蔺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本人秉持认真做案的态度,全方位为当事人着想,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口碑。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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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执业信息
执业单位:天津佳启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
执业年限:10
执业证号:11201******939156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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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办退休路上受伤,工伤?
挽回损失35万元
案情简介: 王师傅入职到某公司后,因为已经59周岁,还有不到1个月就要办理退休手续了,某公司未再给王师傅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20日是王师傅60周岁的生日,当日王师傅下夜班后,准备回家准备材料去办理退休手续,但下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王师傅无责任,机动车一方全责。 王师傅发生交通事故时年满了60周岁,王师傅可以认定工伤吗?王师傅找到了蔺律师。蔺律师思路: 认定劳动关系基本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本案的主要焦点本质上是王师傅和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王师傅是在办理退休路上发生的工伤,虽年满60周岁了,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根据用工模式,是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 本案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案件结果:本案在法院阶段,法官认可蔺律师观点,认为年满60周岁不是阻断劳动关系的要素。法官从案结事了的角度,组织调解,王师傅拿到了工伤下的赔偿。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35万元
2024-06-20
被以旷工为由辞退,代理员工获赔偿!
挽回损失11万元
一、案情简介 小王2009年12月份与被告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2010年7月1日,小王与被告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单位后,因为公司岗位短缺,安排小王息工。小王息工期间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无果。 2023年5月,公司向通过微信向小王发送了报道通知,要求小王6月1日到甘肃省报道。6月2日,向小王邮寄了《返岗通知》,但小王未收到。6月15日,公司向小王发送了短信,要求返岗,小王回复要求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公司未回复。2023年6月26日,小王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找到蔺律师,希望蔺律师帮忙追回息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公司违法解除的赔偿。蔺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二、蔺律师观点: 息工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资。小王此前居住、办公地点都在不在甘肃省,本次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到甘肃没有与员工协商,且小王在解除前没有收到了6月2日的返岗通知,只是在6月15日收到了短信。公司以连续旷工10天为由解除,没有事实依据。三、公司辩称: 我公司是合法解除,以履行通知程序。息工工资已过时效。四、法院判决: 本案仲裁支持了蔺律师的观点,公司不服提起了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息工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小王自 2010年7月1日起非因本人原因息工待岗,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约定按照每600元标准向赵梦璐支付息工待岗期间生活费。该生活费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违法解除,因公司不能提交微信通知原始载体、也不能提供2023年6月2日《返岗通知书》被退回的原件,公司无法证实已经通知小王返岗,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系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王息工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11万余元。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1万元
2024-05-11
老人养老院里摔倒,责任怎么定?
挽回损失12万元
一、案情简介: 王奶奶2022年4月22日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王奶奶入住养老院,由养老院对王奶奶进行看护与护理,王奶奶及家属每月支付近万元的服务费。 2023年3月10日,王奶奶在养老院处跌倒,养老院并未及时通知王奶奶家属。王奶奶家属前来养老院看望,久等不见王奶奶,养老院才告知王奶奶早上在养老院摔倒。在王奶奶跌倒后养老院并未尽到及时送医义务,是王奶奶之子吴世宇驾车送王奶奶就医。后经诊断,王奶奶为“股骨转子间骨折(左)”、骨质疏松等,王奶奶进行了手术治疗。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奶奶及家属找到蔺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二、蔺律师分析: 王奶奶在跌倒前身体状态不佳,须坐轮椅行动,养老院对此充分知情。养老院作为专业的老人护理机构,未尽审慎的看护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老人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养老院辩解: 老人跌倒属于意外事件,我方对此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我方履行了合同以及行业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我方于意外发生时及时联系医护人员检查及通知家属,不存在任何隐瞒、延误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了蔺律师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形成住养关系,且双方约定护理等级为介护一级,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王奶奶意外摔伤,对于老人的摔伤,养老院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王学英的摔伤负有过错,椿萱茂公司应承担责任。王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应当配合老人院的护理工作,对其自身摔伤也负有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王学英与椿萱茂公司之间承担3:7的过错比例。 最终判决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2万元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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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
劳动合同法38条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38条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频法条,是员工“被迫离职”的依据。只要用人单位有该法条中的行为,员工就可单方作出解除行为,公司收到时劳动关系解除的行为就生效了。如被迫离职成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0.5个月工资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按照1个月工资计算,金额是按照员工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蔺晓晗律师 10
资质已认证
2024-06-05
劳务派遣工能转正吗
劳务派遣员工是与派遣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员工实际所在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员工与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谓“转正”是指直接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种需要用工单位同意才可以。但是,即便是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时也是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用人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发放正常的工资,由用工单位发放绩效、加班费、各项福利待遇等。如果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实际用人过程中有过错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员工可以要求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蔺晓晗律师 10
资质已认证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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