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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停止公开
文 |刘建永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此条规定主要是指一般性、制度性公示,而非针对具体个案。
《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此项规定里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遵循的是自由心证规则,具有一定的主观裁量性。而且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前已经产生,而非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后才引起轩然大波,并因此产生了“一定影响”。
当然,李云迪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决定尚未公开前,网络上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公安机关以此提出公开也找不出明显的硬伤。
卖淫嫖娼行为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80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该法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因嫖娼被行政处罚应当属于新产生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一部分,除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应该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之必需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该法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在网络上“公开”自然属于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形式之一,而且李云迪嫖娼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不仅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而且也属于敏感信息之一。
公安机关在网络上公开李云迪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其正文内容对李云迪做了“李某迪”的匿名化处理,但其标题直接用了“李云迪”的名字,标题并未匿名化处理。虽然这一行为可能是疏忽,但对李云迪造成的伤害极大。笔者认为公开李云迪嫖娼信息确实不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前述两条规定明确了信息的处理应当合目的性、正当性、必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则、对民众的利益损害最小原则。这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
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新颁布的法律,2021年11月1日才开始施行。也就是说,李云迪嫖娼被处罚的信息尚且不能因适用这一法律而受到特殊保护。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当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之规定有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特殊法。《行政处罚法》48条虽然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的规定。而行政相对人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又属于新产生的个人隐私信息、敏感信息的一部分,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被行政处罚人)的这一部分信息予以保密,除应当实施行政拘留不得不通知其家属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
综上,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也在于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尽可能地保护公民、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隐私权。因此,始终遵循这一根本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包含公安机关在内的一切行政机关在查处、打击类似违法行为时,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处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时主动适用保密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公民人权。

刘建永律师
资质已认证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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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作者

刘建永律师

刑事辩护
执业地区: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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