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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究竟是不是强奸
男人没老婆就会导致两个结果,要么上山当和尚,要么下山当土匪。清末时,捻军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光混汉太多,所以要抢钱、抢粮、抢女人。笔者曾经听朋友讲过一个故事,他所在村子里有一个老光棍,这老光棍太穷,大概长相也缺少“大国自信”,50多岁了仍然没讨到老婆。每逢“赶集”,他都要到乡镇集市上买一张“印有美女头像的塑料画纸”(就是薄薄的一层塑料薄膜上印刷了美女的头像)。买到画纸就回家,等到了家门口,美女的头像就没了,原因何在?他边走边用舌头舔画纸上的美女头像,画纸上的彩印都被舔光了。据说,一谈到女人,他就要流泪。饥渴到这个程度,心态都畸形了。如今中国男女比例不平衡,尤其在广大农村,适龄男性找对象都成了大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隐患。当然这个不是本篇文章的主题,打住。继学术圈一帮涉嫌性侵的学者纷纷暴雷之后,“Me Too”中国运动延烧到了媒体圈和公益圈,一大帮媒体人和公益人士先后被曝曾经性侵女志愿者、女实习生、女同事……尤其某位知名法学家还是以研究“强奸罪”和编撰刑法典而著称,竟然也因“生活作风”问题而被免职,甚是可惜。古语云,色字头上一把刀,男人管不住裤裆,见了有点姿色的女人就迈不动步,多少都会落下暴雷的伏笔。翻翻历史,古时多少英雄好汉最终都毁在了色字上,得不偿失啊。当今的性侵问题大多不是由于性的匮乏,恰恰相反,性侵的加害者大多是一些在这方面具有较多优势的人,比如财富、名望等相对丰裕,想必身边也不缺女人。为什么他们仍然要性侵呢,这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性优势、权力心理、占便宜、心理变态等均是原因。这也不是本文主旨,不再深入。
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谈一谈关于性侵,尤其是强奸罪。是不是强奸要严格根据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和确定。核心问题包含以下几点:(一)是否违背妇女意志:1、首先要确定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无论女方之前是否明确同意、默认、过程中(性器官插入前)又是否半推半就,只要在双方性器官结合前,女方反悔,男方如果仍然坚持、霸王硬上弓,那就是违背妇女意志。2、如果双方同意发生性行为,但对发生性行为的方式、方法、姿态、地点、时间等有异议:比如女方坚持要关灯,男方不同意;比如男方要求女上位,女方不干,只同意女下位;比如男方要求野外啪啪啪,女方不干,且只同意在人民大会堂内;男方要求下午三点啪啪啪,女方不干且只同意凌晨两点一分一秒,多一秒少一秒都不行;男方要求啪啪啪前先吸几口白粉助兴,女方不干,女方要求必须播放义勇军进行曲才同意。如果上述异议足以达到女方坚决拒绝发生性行为的程度,而男方仍然一意孤行,那就是违背妇女意志。3、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进行时...),女方如果突然反悔,大喊“stop”,要求立即终止性行为,男方若兴头正浓,执意不肯,那也是违背妇女意志。4、双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发生首次性行为后,女方对男方的表现不满意,让男方回家吃了牛鞭再来,而男方不肯,意欲立即再次发生性行为时,遭到女方的严正抗议、强烈反对和断然拒绝,男方决定强行实施,这也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手段行为:是否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1、捆绑、殴打、卡脖子、按住手脚、持刀威逼、用手枪指着,拉手榴弹引线恐吓,开火箭撞(这种较为罕见)、用酒灌醉,下迷药、春药、老鼠药,这些都算强奸的手段。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须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如写鸡毛信威胁,发电子邮件威胁,发手机信息威胁,让冯小刚帮忙传话威胁等等,在认定上有很大难度,当然也不绝对——如西门庆派王婆给潘金莲传话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当天正午12时,西门庆准时上门强奸,希望潘金莲洗白白躺床上叉开腿等着,如果不从,西门庆就当即杀掉武大郎,并派城管砸烂她家的烧饼摊,还终生禁止潘金莲加入黑手党,潘金莲害怕至极,只好从了,算强奸。(三)威胁对象一般指被害妇女。如果威胁不发生性行为就杀死妇女怀中的婴儿,那威胁的对象仍然是妇女而非婴儿。当然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侵的对象,如被同性“鸡奸”,或者被女性强迫发生性行为。在刑法上,男性被“强奸”并没有被纳入到强奸罪,而被规定为“强制侮辱、猥亵罪”,如果男方因被强迫发生性行为而造成伤害,则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与前述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四)手段行为是否达到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如王林大师拿着一道阴符威胁妇女不跟他啪啪啪就念咒语咒她全家死绝,如果妇女非常迷信且极其恐惧,这是不敢反抗。连灌妇女18瓶鸿茅药酒,灌得女方昏迷不醒,昏睡七天七夜,男方趁机强奸七天七夜一刻都不停,这是无法反抗。如果强奸没有性辨别能力和防卫能力的女精神病人、幼女,这是不知反抗。要达到这个程度才行。如果以自杀相威胁,比如西门庆大喊,“潘金莲你要不跟我啪啪啪,我就当即用刀砍死自己”,潘金莲基于人道主义的博爱、普度众生的慈悲、共产主义大无畏的牺牲精神,以高度的同情心和“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济世情怀,毅然决定奉献小我,成就大爱,而跟西门庆共同创作床上爱情动作片,这种就没达到不敢反抗的控制程度,不算强奸。(五)是否插入。性器官插入是强奸即遂的标志,哪怕插入后只持续了0.0000001秒,也是即遂(受害者无须带秒表计时),若未插入则是未遂。男方射精与否与犯罪的形态无关。当然对于幼女,刑法主流的观点是“接触说”,性器官无需结合,只要接触即是既遂。当然插入与否并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如果男方不具有性器官结合的目的,只是摸一摸,练习一下手感,顺便感受一下中华传统武术“二指禅”的魅力,或者在公众场所强迫剥光女人衣服,研究一下中西方女性裸体的区别,顺便写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头版头条,而不干别的,那是强制侮辱、猥亵罪,不是强奸罪。
此外,是否强奸还要结合各种条件分析,如强奸前双方是否熟悉,是否是情侣,是否有意思联络,进酒店前女方是否积极主动还是被扛进酒店、拖进酒店,强奸过程中女方是否反抗、呼救、多次试图挣脱逃跑,还是一边唱国歌一边喊加油,强奸完成后,女方是否报警,是否能提取精液、精斑,男方身上是否有抓痕——当然也不全然是这样,有的女性受害者基于恐惧或其他原因可能反抗并不激烈或者完全没有反抗,这些都要具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分析。这些都是重要因素,都需要证据证明。总之,一句话,严格按照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符合就是强奸,不符合就不是。比如女方担心失去升职加薪机会、害怕失去经济收益或其他好处而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或者基于与对方结婚的目的而被骗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就很难认定为强奸。失足妇女在招嫖后因嫖资谈不拢而报警,更不是强奸。性贿赂或者“钓鱼”发生性关系,或者“通奸”、“约炮”、“一夜情”等均不是强奸。刑法理论上有“婚内强奸”之说,然而基于现实国情和女性可以无限防卫的因素考量,婚内强奸并不被实践所接受。如果发生强奸,最好的方式是立即保存相关证据,不要洗澡,立即报警,而不是事后在网上公开,仅仅进行舆论谴责——固然这可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令其不得不收敛,也防止更多的人受害。但如此行事风险较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受害者极有可能成为侮辱、诽谤的涉案者,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侵权责任法,需要担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当然,从反方面说,任何一个男性也极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会被一个并没有和其发生过任何关系的女人无端诽谤,社会上的精神病患者难道见得还不够多吗?比如女当事人觉得判案不公就说男法官骚扰她,车辆违章女司机不愿意被处罚就说男交警骚扰她,女下属觉得男上司处事不公平就说上司性骚扰她,路上陶瓷的女性陶瓷不成就污蔑车主骚扰她,这些很多都死无对证,只靠一张言之凿凿的嘴和瞎编得听起来颇为合理的情节、故事即可,就可以获得缺少理性和审慎精神的网络舆论的声援,网络上的信任如此容易,一副受害者的面孔就够了。社会上充满了太多的愤懑和怨气了,很多看似真相的东西完全经不住推敲,然而却极少有人愿意深入了解真相。所以,笔者觉得,一切最终还是要靠证据说话,正义的实现仅仅依据道德审判和舆论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取得最终的定论,除此之外,别无它法,尽管很多真实的性侵都因为证据灭失而无法定罪——这确实令人遗憾,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法律并不完美,而且很多当事人并不懂法,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却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替代法律的功能,我们只有且必须依靠法律。所以,如果女方被性侵,那就毫不犹豫地报警,务必让男方被判刑,让他牢底坐穿。同理,如果男方觉得自己被无端诽谤,那么也不要犹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立即报警;侵犯个人名誉、荣誉的,就立即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就提起刑事自诉,务必也将肇事女方送进监狱。

刘建永律师
资质已认证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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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永律师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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