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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生育登记是否结婚的条件”是中国人权进步的体现
婚姻、生育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只是因为人类的宗教、道德规范、法律、社会制度、人口政策等因素才把二者绑定在一起,这本身是反人性的。生育既是生物本能,也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之一,女性有权自主决定生与不生、和谁生、何时生、生几个、附加不附加任何条件,这和结婚与否无关。把生育附加结婚与否的条件类似于给大小便附加许可或限制条件,比如“撒尿必须经过政府许可,要申请撒尿证才能撒尿”,“老公在场,老婆才能撒尿”,这本身也是不合理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婚生育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主流生活方式,如欧盟27个国家的非婚子女平均比例超过42%,其中,法国的非婚生育子女比例超过65%,美国的非婚子女比例也超过40%,这一比例不断上升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如今,很多国家的女性终生不婚,也不找男朋友,就找一个受精卵自己生一个独自抚养,也有同性恋也是如此,这也是她们的权利。将生育登记与是否结婚剥离,与一夫一妻制并不矛盾,更不是鼓励私生子、私生女,也不是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抛弃。我们不能因为宗教信仰、个人偏见、他人的道德瑕疵而对他人的权益受损熟视无睹,另类对待。社会进步需要自我内心的妥协和对他人的包容,制度设计也需要从一个普通社会人的基本需求、根本权益出发,抛弃无关因素,观照这一普遍性的问题。总之,尊重人的生育权,保护非婚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保障非婚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生育和婚姻分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中国人权进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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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永律师
资质已认证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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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永律师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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