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口转内销”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有这个词,主要用来形容质量比较好的国产商品。因为在当时,企业往往把质量比较好的产品用于出口,质量不太好的产品则留给国内消费。一些因故没能出口,或者出口订单中多生产出来的部分库存用于内销,所以“出口转内销”还是价廉物美的代名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护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加工贸易个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 下列情况办理: (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 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合万元)的,商务土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 关核准,由土管海关对剩余料件该用规 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凹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1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 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A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 全部剩余料件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浸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1(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 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第(一)顶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