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副大队长岑永新作出行政撤职处理,并给予党纪处分。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涛、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环大队副大队长吴明作出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参与粗暴执法的公务人员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