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现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国家科技进步奖原分为三个等级,授予证书、奖章和数额不等的奖金,一等奖1万5千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对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主办单位: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