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