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必须满足以下三点法定要求: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如果未超出上述三个条件的,就不能算作加班。
实践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的情形,对此,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加班。如果六天加起来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加班,反之,如果总的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则超出部门可以认定为加班。对此,原劳动部专门对原广州市劳动局的请示做了复函,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