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第 1 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
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