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的危害有以下几方面:
(一)危害生命安全
建筑物火灾会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物采用的许多可燃性材料,在起火燃烧时产生高温高热,对人的肌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人休克、死亡。
二是建筑物内可燃材料燃烧过程中释放出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人吸入后会产生呼吸困难、头痛、恶心、神经系统紊乱等症状。
三是建筑物经燃烧,达到甚至超过了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导致建筑整体或部分构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二)造成经济损失
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以建筑火灾为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火灾烧毁建筑物内的财物,破坏设施设备,甚至会因火势蔓延使整幢建筑物化为废墟;
二是建筑物火灾产生的高温高热,将造成建筑结构的破坏,甚至引起建筑物整体倒塌。
三是扑救建筑火灾所用的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不仅本身是一种资源损耗,而且将建筑内的财物遭受水渍、污染等损失。
四是建筑火灾发生后,因建筑修复重建、人员善后安置、生产经营停业等,会造成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三)破坏文明成果
一些历史保护建筑、文化遗址一旦发生火灾,除了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大量文物、典籍、古建筑等诸多的稀世瑰宝面临烧毁的威胁,这将对人类文明成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影响社会稳定
当重要的公共建筑、单位发生火灾时,会在很大范围内引起关注,并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
(五)破坏生态环境
火灾的危害不仅表现在毁坏财物、造成人员伤亡、而且还会破坏生态环境。森林火灾的发生,会使大量的动物和植物灭绝,环境恶化,气候异常,干旱少雨,风暴增多,水土流失,导致生态平衡破坏,引发饥荒和疾病的流行,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