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别是周恩来、朱德、毛主席、宋庆龄、邓小平和杜照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