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人数最多为175人,人数比较少的代表团为30人以下。
每年全国人大开会,通常只举行4次全体会议(换届年除外),近3000名代表济济一堂。这4次会议分别是开幕式(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院工作报告和闭幕式。
除此之外,代表们都是在各自的代表团开会。例如北京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北京团审议、开会,一般不到其他代表团去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区、市)、香港、澳门,以及解放军选举产生,并分别组成代表团。目前,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团,共有35个。
代表团成立之后,要举行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和副团长。按照惯例,团长一般由各省、区、市党委书记或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他们也都是人大代表。团长要负责召集和主持全团会议,副团长协助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