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积压物资的处理流程及办法:
总体原则及处理顺序积压物资应优先在集团公司内寻求调剂调剂不了的可与其他企业以物易物或面向社会作价拍卖。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各单位应建立物资储备的实时监控制度,凡出现满足积压物资确认条件的现象应将积压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产生原因等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以电子表格形式将分类汇总及明细表报送财务资产管理部;
2、资财部将各子、分公司确认的积压物资明细表按单位进行汇总然后将汇总资料及明细表发送到采购部、各子、分公司采购部、各子、分公司应组织技术、生产、采购等人员召开专题会议挑选出可供自己近期或以后可能采购使用的物资并注明选用数量然后报送资财部表格;
3、资财部将各子、分公司可选用积压物资明细表汇总后组织有使用意向的需方到供方库房进行实物查验、清点数量、抽检质量最终确定选用的种类与数量并将明细表报送资财部。
4、最终的可使用物资确认后采购部根据资财部的确认情况下达内部调剂分配表供需双方即可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使用方开具材料调拨单;
5、调拨价格原则上以积压物资原价的80为准。当现价与原价有大幅下降时按现价作为调拨价格。供需双方如在调拨价格上出现分歧由资财部负责协调;
6、选用其他单位积压物资的各子、分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如设计改版、质量原因等不得在本单位形成新的积压。本次调剂后剩余的今后可能需要采购使用的积压物资物资所有方应妥善保管。采购部、各子、分公司有需求时应先将采购计划与各单位剩余积压物资明细表对照优先消化积压物资;
7、内部无法调剂且一定时期内不可能使用的积压物资物资所有方应报告请示与有意向的其他企业以物易物或面向社会作价拍卖。交易价格由资财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买卖双方根据批准的交易价格办理结算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第七条 库存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报废机电产品和钢材的废金属,要贯彻就地就近回收和充分利用现有废钢铁加工能力的原则,避免长途运送,重复设点,造成新的浪费。在报废的机电产品中,有能拆卸利用的钢材、单机和零部件,可由报废单位拆下利用,拆剩部分再交废金属回收部门回收冶炼,不准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回收单位不要强求完整,更不能回收后再拼装出售。凡本单位有废金属冶炼能力的,可留作本单位冶炼使用,并出具冶炼证明,赁以冲销相应的资金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