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次分配机制是一种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初次分配,即初次收入分配。在社会分配中,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按贡献分配。该贡献包括对创造利润有益的各种因素,如资金、技术、管理、生产资料、劳动力、信息、市场、营销等。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