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许可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 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 《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审核批准获得允
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