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个提出“计划生育”的是邵力子,第一个提出“计划生育”政策的是马寅初;邵力子最早在1921年任《民国日报》主编的时候,就提倡计划生育,在自己主编的副刊上发表十月革命后《俄国婚姻律》,把节制生育与妇女解放问题结合在一起宣传;1954年9月17日,邵力子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计划生育的主题发言。这是他第二次在重大政治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马寅初在1957年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了《新人口论》,正式提交了计划生育的提案。这是第一个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大提案。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